1.项目背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特钢公司”)由位于石景山区杨庄大街的原北京特殊钢厂(特钢西区)和位于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的原北京钢厂(特钢南区)两部分于1983******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0年12******有限公司按照总公司调整搬迁计划,涉钢产业于2012年全面停产。
******幼儿园用地的19、20、21、22、23号地块及其周边规划为市政道路区域土地收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与《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月1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前应对原场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首特钢公司委托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开展了园区内拟收储的19、20、21、22、23地块及周边道路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2024年7月编制完成《首特钢园区19、20、21、22、23地块及周边道路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2024年10月编制完成《首特钢园区19、20、21、22、23地块及周边道路项目(不含北辛安东路至古城西路的北辛安二街北半幅路)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调查评估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污染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需进行修复或风险管控的土壤约226722m3,最大修复深度约18.2m;地块内规划为市政道路的第二类用地区域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区域,涉及污染土壤约17652m3。
2024年11******有限公司依据地块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了《首特钢园区19、20、21、22、23地块及周边道路(不含北辛安东路至古城西路的北辛安二街北半幅路)项目土壤修复方案》,采用清挖后运输至修复区进行异位热脱附的方式进行污染土壤修复。
本地块效果评估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主要是污染土壤清除环节(清挖******有限公司委托,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开展首特钢园区19、20、21、22、23地块及周边道路项目污染土壤清除效果评估工作。
2.效果评估结论
(1)本项目污染场地修复方量预计244376m3,实际清挖污染土共计247237.96m3,其中,清挖232562.38m3、扩挖14675.58m3(含因超标扩挖12287.3m3,油罐区增加664.92m3,S508、S509、S510地块因清挖工艺调整增加1723.36m3)。污染土壤全部运送至首特钢废钢车间厂房进行储存和热脱附修复,累计运输污染土壤14247车次。总计凿除各类构筑物25209m3,其中污染区11773m3,非污染区13436m3,清理构筑物表面附着土壤后******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累计外运1658车。总计转运处置23.334t******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污染土清挖过程中产生的放坡土、清表土、夹层土和支护桩施工产生的钻孔土等疑似污染土总计约83800m******有限公司消纳,累计外运4656车。
(2)本项目于2024年11月25日~2025年3月30日完成了基坑清挖及扩挖的效果评估采样工作,清挖阶段基坑侧壁和坑底共采集2228件(包含平行样241个)土壤样品,其中直接清挖样品量1876个(包含平行样200个),扩挖样品量352个(包含平行样41个)。清挖阶段效果评估工作中存在部分基坑坑底或侧壁检出结果超过了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其中,涉及到一次超标扩挖的基坑为71个,涉及二次超标扩挖的基坑为29个;涉及三次超标扩挖的基坑为9个。经不同批次扩挖后检测结果均未超标,污染土壤基坑清挖达到风险评估报告中相关要求,效果评估合格。
(3)本项目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危废均已委托第三方专业单位进行妥善处置,未造成二次污染。
(4)本次效果评估在临时道路、洗车池等潜在二次污染区布设了23个采样点,采样检测结果显示,TGS16点位的苯并(a)芘超标(1.2mg/kg),其他位置均未超过地块修复目标值。现场踏勘分析认为,该点位位于运输道路拐角处,可能由于运输过程中车辆拐弯产生了部分遗洒,造成表层土壤超标。施工单位对该点位前后约5m的范围进行了清挖,清挖深度0.3m,清挖完成后,再次采集3个样品检测结果均未超过地块修复目标值。经清理后,本项目修复实施过程未对周边区域土壤造成二次污染。
(5)本次效果评估在地块范围内修复区的上游、内部和下游,以及修复可能影响的区域,利用场地调查设置的5口地下水监测井NGW1、NGW3、NGW10、NGW6、NGW8于污染土壤清挖运输完毕开展了1次采样检测,监测结果显示,各点位地下水质量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地下水Ⅲ类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第一类用地标准,本项目实施过程及地下水位变动未对地下水造成负面影响。
(6)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分别进行了环境影响监测,环境监理结论显示,首特钢园区19、20、21、22、23地块及周边道路地块******居民造成影响较小,能够满足国家及地方的各项环节管理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能够认真做好环境管理工作,落实修复方案提出的建议,有效地减轻了项目施工对外环境的影响。
(7)基于风险评估报告及修复方案要求,地块修复范围内存在人体健康风险的污染土壤已经全部清除,达到风险评估报告修复目标值要求,按风险评估报告提出的既定规划进行后期开发建设的情况下,不存在人体健康风险,可以安全利用。
(8)根据2022年9月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涉及转运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原址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地块原址完成污染土壤清除,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二)承诺在合理时限内完成转运污染土壤******有限公司承诺于2028年底前完成转运污染土壤的处置及效果评估。本地块符合移出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条件。